近日,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3万元;被告人李某乙虽系从犯且退赔赃款,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万元。
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中关键一环——“资金搬运工”的法律责任,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诈骗赃款,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案件全景:三名被告人的罪与罚
2024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供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到账后,何某某又按照上家的要求安排李某甲、李某乙将转入银行账户的钱款取出,并通过其他途径转给上家。其中李某甲取款42000元,获利1500元,李某乙取款42100元,获利2480元。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都还有因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的经历,但在前案处理过程中,均心存侥幸,未如实供述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办理本案时,何某某尚在服刑过程中,被发现存在漏罪未惩,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5万元。李某甲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后,撤销原判决的缓刑进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3万元。
被告人李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主动退缴4万余元诈骗赃款,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透视: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
(1)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诈骗赃款;
(2)协助取现或转账以切断资金流向;
(3)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来源不明物品。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接受资金并协助取现转移赃款,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警钟长鸣:电信诈骗的陷阱与防范
根据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
(1)冒充公检法诈骗:谎称被害人涉嫌贩毒、洗钱等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
(2)冒充领导亲友诈骗:以“临时周转”“送礼给领导”等借口诱骗转账;
(3)虚假兼职刷单:以高额报酬诱骗购买订单,初期小额返利诱使加大投入;
(4)虚假贷款服务:以“验证还款能力”为由要求汇款。
检察官提醒,防范电信诈骗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后,还需牢记“三不原则”——不轻信陌生来电、不透露个人信息、不向陌生账户转账。对所谓“安全账户”“资金审查”等说辞保持警惕,公检法机关不会要求公民转账自证清白。
要保护好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信息,不要心存侥幸,为获取蝇头小利而参与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活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你赚不到钱,等待你的的只会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