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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业务工作流程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科业务工作流程

 

 

一、信访

填写《控告申诉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接谈笔录。

县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信访材料之日七日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每年不少于二十四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举报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批复或者多送举报中心处理。

举报工作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

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举报线索,应当制作初核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交办的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各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对采取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三、刑事申诉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调查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或者送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中调阅下级人民检察院案卷材料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调卷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案卷寄出或者送达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复查案件应经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参加,作好笔录,签字确认。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级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四、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定《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决定不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将《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结,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依照规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均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刑事被害人救助

对不起诉案件,符合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给予救助。对受理的救助申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认真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存档备查。

对决定提请审批的救助申请,应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并附当事人申请、案件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检察长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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