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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普法:收购、运送赃物,也是犯罪!
时间:2025-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对方的物品来路不正,仍多次运送和收购,近日,平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因盗窃罪,陈某、董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董某原是一位面包车司机,平时靠拉点运输的散活挣钱。2023年11月,他把车停靠在日常揽活儿的路边休息,迎面走过来一个小青年,询问董某的电话号码,并表示过几天有“活路”会联系他。董某欣然同意,并将联系方式留给青年。过了几天,青年打电话联系董某,后董某按照青年的要求开车前往一条偏僻的小道,把青年囤积在此处的铜线拉到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并收取了200余元的运输费用。此后的几个月,青年多次联系董某“送货”,一开始还算正常,但后来青年每次都是半夜联系董某,董某怀疑青年的货来路不正。

“他给我的运费要比别人高一点,我问过他,这些东西是不是偷来的,他说不是。但每次都是半夜喊我来拖货,就不太正常了嘛,但是我想就算他是偷来的,也不关我的事,我做正经买卖,送送货赚点运费,哪个晓得这也是违法。”当公安机关找到董某时,他懊恼地说。

青年姓杨,曾在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离职一段时间后因经济紧张,他就想着偷窃公司的铜线“捞一笔”。2023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杨某依靠自己对公司内部情况的了解,多次在凌晨时段,趁无人看守,偷偷翻墙进入公司将铜线搬运出来倒卖。因公司管理松懈,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竟无人发现铜线被偷,依靠这种方式,杨某多次实施盗窃并雇佣董某开车将赃物运送到某再生资源回收站陈某处销赃,非法获利55000余元。

“我看他每次都是三更半夜把东西运来卖,也猜到可能是偷的,但价格还算便宜,有钱可挣我就收了嘛,没意识到是犯罪。”和董某一样,陈某原本以为自己只是本本分分做个收购废旧物品的生意,和违法犯罪扯不上关系,却不想因法律意识淡薄,让自己栽了。

陈某到案后的懊悔之言看似合理,但其曾因收购盗窃之物被公安机关通知问话,仍未引起警觉,贪图小利,在猜到杨某所卖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还抱着侥幸心理多次收购杨某的物品,最终难逃法网!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盗窃之物仍予以收购,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盗窃之物仍帮助运输,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示:即使未参与盗窃,但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运输、收购,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以“不知情”或“未直接参与”为由放任可疑交易,司法机关会根据客观事实(如交易时间、价格、方式等)综合判定是否“明知”。

本案中,董某因多次在深夜运送来路不明的货物,陈某因低价收购明显可疑的赃物,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因小利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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